索引号: | 12370300586092511C/2018-002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淄博保税物流园区 | 组配分类: | 部门发文 |
关于印发《淄博保税物流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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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保税物流园区委员会 淄博保税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淄博保税物流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各村居,各企业: 为切实加强园区生态环境工作,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明确党委、管委会及有关科室、村居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职责,压实生态环境工作责任,根据形势变化,现将修订后的《淄博保税物流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保税物流园区委员会 淄博保税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淄博保税物流园区生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园区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厅发〔2017〕36号),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淄高新委办字〔2016〕29号),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明确高新区两级一位保护监管职责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参照上级生态保护工作职责划分,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严格落实各级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重点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党委、管委会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 第二章 各级各类职责 第四条 园区党委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高新区有关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分析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追责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职责 1. 督导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做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决定,确保上级相关部门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2.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排查环境违法信息和环境事故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生态环境污染纠纷和信访舆情,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3.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的收集处置工作。 4.落实秸秆禁烧的政策措施,推行秸秆综合利用。 5.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6.加强环保宣传阵地建设,面向公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社会宣传活动。 7.抓好三级环境保护网格建设管理工作,抓好四级网格员的培训、管理、使用工作。 第六条 党委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纪委职责 1. 负责对党委、管委会、各村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2. 负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严重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重大事故进行责任调查处理。 (二)党政办公室职责 1. 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高新区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宣传。 3.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机制。 (三)党建办公室职责 1. 会同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党委、管委会及各部门、各村居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 2. 将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部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3. 会同环境保护办公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 4. 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七条 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环境保护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与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分局工作联系对接,配合环保分局做好规模以上企业环保监管跟踪问效工作,做好规模以下企业的检查工作。 2.对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筹协调,全面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村居、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牵头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高新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4.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监督村居、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各类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5.配合上级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法协助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6.组织环境污染隐患排查,依法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 7.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村居、单位和相关企业,并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8.负责三级、四级环保网格的运行,重点抓好环保网格员的教育、培训、管理、使用。 9.牵头各类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与情况上报工作。 (二)经济发展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 2.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源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业生产者按规定标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优化种植养殖结构,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3.加强农田土壤污染防治。开展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和有机污染防治,推进污染农田土壤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负责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三区”管理工作,抓好禁养区管控工作,抓好限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的监督管理。 5.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储煤场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民用清洁煤推广工作。 (三)乡村规划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建筑工地和相关企业开展扬尘整治,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3.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扬尘治理工作。 4.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做好园区内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助上级相关部门抓好园林绿化建设,提高绿化覆盖率。 5.负责村居裸露土地、各类堆场、料场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督导相关村居、业主采取覆盖、绿化、硬化等防尘措施。 6.协助上级相关部门抓好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处置工作。 (四)执法中队职责 1.负责园区废品回收站点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业主按规定落实相关环保措施。 2.负责园区餐饮企业、摊贩油烟、厨废落实处理措施的监管工作,联合环保办公室抓好相关业主、摊贩的查处。 3.负责园区各类露天焚烧等烟尘污染监督执法工作。 4. 负责整治集镇出摊经营、露天烧烤等环境污染行为。 第八条 派出所职责 根据环保部门移交情况,负责查处环境污染事故或其它环境违法行为形成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 村居职责 1.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提高群众环保意识,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组织村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3.对重要环保工作事项,列入村民会议、村“两委”会议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 4.根据上级部署,清理整治、散、乱、污等土小项目。对擅自建设的土小项目,发现后及时上报,并配合做好清理取缔工作。 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落实“三区”规定,对不符合养殖标准要求的养殖场,严禁提供用地、供电等便利条件。对擅自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养殖场,发现后及时上报,并配合做好清理取缔工作。 6.防治生活垃圾污染。依托专兼职卫生保洁队伍,落实垃圾分类、定点倾倒制度,建立垃圾集中收集处理长效机制。 7.组织秸秆禁烧工作。负责做好本村居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排查、发现、消除秸秆焚烧隐患和着火点,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落实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秸秆生产饲料肥料等措施。 8.推广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引导村民施用有机杂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防治土壤污染。 9.保护流域区域环境。对河沟、池塘定期进行清理,清除沿岸和水面垃圾。严禁随意填埋改变河沟池塘水域,保护水体生态功能。 10.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现象。 11.依托环保网格员,做好环境违法行为查实工作,发现环保违法情况及时上报,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12.配合做好群众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妥善解决农村环境纠纷问题。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园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在园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第十一条 加强督查考核。园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每季对园区各部门、村居、企业开展环保工作综合督查,对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及完成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党委、管委会对部门和村居未能有效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保职责构成追责条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部门及其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加大奖励力度。对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工作成效突出的党政干部和村居,在推荐提升使用、评先树优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 第十四条 相关条款由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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