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年6500元! 高新区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执行标准 | |||
| |||
近日,高新区出台《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高新区将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给予基本住房保障,给予教育保障和倡导社会帮扶等7项救助供养内容。 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6500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则按照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将指标分为一档(全护理)、二档(半护理)和三档(全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年发放2400元、1200元和600元的补贴。对于在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490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补贴。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规范供养标准,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近日,高新区出台了《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的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需求。期间,高新区将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实施意见》指出,高新区将具有高新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其中,“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实际无劳动能力人员。“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高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则包括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实施意见》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高新区将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给予基本住房保障,给予教育保障和倡导社会帮扶等7项救助供养内容。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在家分散供养或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一方面,高新区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经本人同意后,由园区、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另一方面,高新区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园区、办事处将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将其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于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则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此外,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高新区将妥善安排供养、管理照看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确保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70%。 据了解,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区取消原有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标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执行。其中,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6500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则按照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将指标分为一档(全护理)、二档(半护理)和三档(全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年发放2400元、1200元和600元的补贴。对于在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490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补贴。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