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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300K21207006Q/2018-001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淄博高新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5-31 11:03:51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托底保障。强化政府托底责任,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日常照料、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

2.坚持属地管理。各园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精准甄别对象,强化管理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3、坚持城乡统筹。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相关内容、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4、坚持适度保障。在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生活自理能力、服务需求分类制定照料护理标准,确保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5.坚持社会参与。倡导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积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优良环境。

二、准确界定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具有高新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实际无劳动能力人员。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高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三、落实不同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1.分散供养。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园区、办事处应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2.集中供养。对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园区、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相关服务机构、园区(办事处)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要妥善安排供养、管理照看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四、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以下6项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基本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给予基本住房保障;给予教育保障。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应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保障。

2.提供基本照料。包括日常照料、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日常照料及陪护服务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具体标准以园区、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签署的协议数额为准,由各园区、办事处自行确定。经费开支应从统筹的照料护理费中解决。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支付后,仍有不足的,可从救助供养经费中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亡故后,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的由园区、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其费用减免按照《淄博高新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淄高新管办发〔2016〕15号)中相关条款执行。

5.给予基本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建等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救助。
    6.给予教育保障。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五、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

1、基本生活标准,以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为原则,以城乡低保标准为参考,其中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再划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为6500元/人/年。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

2、照料护理标准,坚持“分类定标、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将指标分为三档:一档(全护理)、二档(半护理)、三档(全自理),分别为每人每年2400元、1200元和600元。

六、特困人员救助办理审批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园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园区、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园区、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村(居)开展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不少7日,无异议的,由园区、办事处报高新区地方事业局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程序。地方事业局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审批。特困人员申请材料区级受理后,地方事业局入户对特困人员劳动能力、自理情况、赡养(抚养、扶养)状况、收入来源等进行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并核实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失踪、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园区、办事处,由园区、办事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地方事业局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同时应解除供养协议。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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